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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新旺角日用品商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发布日期:2024-09-02 11:34    点击次数:119

(原标题:汕头市濠江区新旺角日用品商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金融界消息,近日,汕头市濠江区新旺角日用品商行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次数已达到三次,被汕头市烟草专卖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公告内容,经查,当事人叶高屏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次数已达到三次。当事人第一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发时间为 2024 年 02 月 27 日,案由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烟处﹝2024﹞第 45 号已于 2024 年 04 月 11 日送达;第二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发时间为 2024 年 03 月 20 日,案由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烟处﹝2024﹞第 46 号已于 2024 年 05 月 14 日送达;第三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发时间为 2024 年 07 月 02 日,案由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烟处﹝2024﹞第 49 号已于 2024 年 08 月 07 日送达。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当事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次数已达到三次,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为证。

汕头市濠江区新旺角日用品商行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构成了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违规行为。取消叶高屏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濠江区新旺角日用品商行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2MA52J9807Q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叶高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烟处﹝2024﹞第63号违法行为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叶高屏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次数已达到三次。当事人第一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发时间为2024年02月27日,案由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烟处﹝2024﹞第45号已于2024年04月11日送达;第二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发时间为2024年03月20日,案由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烟处﹝2024﹞第46号已于2024年05月14日送达;第三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发时间为2024年07月02日,案由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政处罚决定书》汕烟处﹝2024﹞第49号已于2024年08月07日送达。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当事人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查处的次数已达到三次,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为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第二十四项第二阶次处罚类别其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处罚内容取消叶高屏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7处罚机关汕头市烟草专卖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